经典案例 Classic cases

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制度

2008年06月12日 大连金硕拍卖有限公司

 

第一条 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档案的建立和管理,保护国家和委托方的秘密,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本规定所称评估档案,是指评估机构在有关资产评估工作的过程中,形成的与业务相关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、图表、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。

第三条  本所设专人负责资产评估档案的立卷与保管。

第四条  本所全体人员要有明确的档案建设意识。当评估工作结束后,项目负责人必须把评估工作中形成或取得的一切文件资料,及时向档案保管人员登记移交,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。

第五条  评估档案包括执业人的寻价记录和评估中所使用书籍资料的索引。

第六条  归档的各种资料,应按照工作过程和内容进行整理,编写档案索引,以便查阅。

第七条  评估档案应使用可靠的文字载体。档案可以采用手工书写、打印或其他的记录方式进行储存。但手工书写的必须字迹清晰,各种载体必须保证档案在规定的保存期内能予以有效。

第八条  评估档案应在评估报告完成后一个月内归档。

第九条  确保评估档案的安全、完整。

第十条  评估业务档案应按评估项目分别立卷归档,并按一定顺序编号存放。

第十一条  档案的保存。

        一、上市公司的评估档案保存十五年;

        二、对评估目的已实现的档案保存八年;

        三、对评估目的未实现,即评估报告未被最后使用的档案材料保存三年;

        四、对未正式出具评估报告的档案保存一年。

        以上年限均以从评估基准日算起。

第十二条  档案的查阅

        一、本所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,在履行查阅档案手续后,可以进行查阅;

        二、法院、检察院、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了解评估情况,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,可以进行查阅;

        三、其他评估机构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,须经原评估委托方和管理档案的负责认同意,可以进行查阅,但不得复印;

        四、查阅档案时,涉及原评估委托方商业秘密时,查阅人必须承担保
密责任。

第十三条  档案的销毁,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评估档案,评估机构编造清册后,由法人代表签字后销毁。

第十四条  评估档案管理应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察、检查和指导。

第十五本规定自二零零二年七月一日起实施。